晉寧區(qū)文字作品版權辦理過程
作者:云南昌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3-27 08:07:07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精神權利,即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人身權,其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一般情況下不能轉讓;二是經濟權利,即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財產權,是作者利用其作品獲益的權利,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那么,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具體享有哪些權利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著作權人身權(一)發(fā)表權。發(fā)表權是指作者享有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fā)表和在何時何地發(fā)表的權利。所謂“公之于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家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是否公之于眾往往取決于作者的主觀意向與提供作品的方式。(二)署名權。署名權是指作者為了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三)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作者有權對其作品進行修改或者授權他人進行修改。所謂“修改”是指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至于修改與否,采取怎樣的方式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遵照作者本人的意愿,不應強制要求。(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于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以上四種權利與著作權人(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一般情況下不能轉讓。
二、著作權財產權:
(一)復制權。復制權,又稱重制權,是指作者將作品制成有形的復制品的權利。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復制權是著作權的財產使用權中最基本的權能。
(二)發(fā)行權。發(fā)行權是指作者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這是作者將其智力成果提供給社會、滿足公眾需要的權利,是作者的一項民事權利。
(三)出租權。出租權,又稱租賃權,是指作者將載有作品的物在一定時間內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權利,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四)展覽權。展覽權是指作者享有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五)表演權。表演權是指作者享有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著作權中的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個重要方面。“現場表演”指的是演員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動作、聲音、表情公開再現作品或者演奏作品?!皺C械表演”是指借助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將前述表演公開傳播,即以機械的方式傳播作品的表演。
(六)放映權。放映權是指作者享有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七)廣播權。廣播權是指作者享有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八)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作者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九)攝制權。攝制權是指作者享有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改編權。改編權是指作者享有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一)翻譯權。翻譯權是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二)匯編權。匯編權是指作者享有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指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上述規(guī)定的財產權,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上述規(guī)定的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另外,著作權人(指作者)也可以將其財產權無償贈予給他人。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屬于繼承的范圍。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指作者)的財產權還可以由具有繼承資格的主體繼承。人身權與財產權密切相關,然而又可以相互獨立。財產權轉讓后,作者仍享有人身權,而受轉讓的著作權人一般只享有財產權。
世界版權公約:申請了圖形商標,還要做版權登記嗎?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注冊圖形商標,但有時候商標注冊是不夠的,還可以為原創(chuàng)圖形做版權登記。由于圖形商標的設計需要經過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勞動,當達到一定創(chuàng)作高度時,該圖形商標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此時,原作者就可以對該圖形商標進行版權登記,以防止他人盜用。今天就來詳細的和大家說說這個問題。世界版權公約:申請了圖形商標,還要做版權登記嗎?
1.版權登記的耗時大大短于商標注冊版權登記只需1個月左右的時間,而商標注冊至少也得1年的時間,且商標注冊存在失敗的風險。
2.在更省錢的情況下更好的保護商標商標申請是需要選擇類別的,選擇了一類,只在該類受保護,如果想在45大類受保護,就需要在全類注冊商標,費用非常的高。目前,只有一些大的公司有足夠的資金,將自己的商標進行全類保護,而一些小的企業(yè)只要在主要類別注冊商標。申請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得權利,其中這個權利就包括著作權,也就是說,你登記了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標志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允許,包括用在注冊商標上,否則屬于侵權。因此,將商標登記版權后,就起到了一個全類保護的作用。
3.確定作品的版權歸屬,化解潛在糾紛正因為商標權和版權的界限并非涇渭分明,所以商標權與版權有時會發(fā)生沖突,而沖突的原因通常是圖形商標的版權歸屬不明。一旦有人提出圖形商標侵犯其著作權時,商標申請人往往會陷入被動,如果商標申請人難以提供更具說服力的證明材料,商標申請就會陷入麻煩之中。
世界版權公約:申請了圖形商標,還要做版權登記嗎?希望大家明確的是,如果商標注冊人將圖形商標登記了版權,就能夠確定作品的版權歸屬,擁有了解決版權糾紛和商標侵權糾紛的重要憑證,還可以化解潛在糾紛,避免麻煩的產生。如果大家想要進行商標注冊或是版權登記的話,歡迎前來咨詢客服人員。
開源程序申請軟件著作權是侵權嗎?計算機軟件侵權一般有兩種形式:
第一,復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更容易證明,因為復制意味著它是一個完整的副本,只要它是完全一樣的,它就構成侵權。
第二,只有一些軟件代碼是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和順序復制的。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通常必須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的軟件程序表達式。在實踐中,這個問題更加復雜和難以判斷,因為沒有固定的數字限制應該復制多少計算機軟件產品,以確定剽竊的發(fā)生。當然,拷貝數量越多,越容易獲得證據證明其侵權,但拷貝數量達到何種程度可被視為侵權,這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很好的確定。論軟件著作權的侵權這意味著開發(fā)已經完成,這意味著它不僅僅是一個想法,而是已經成為一個顯示軟件。它需要在開發(fā)的早期階段進行設計,如果只是設計而尚未開發(fā),這軟件就無法得到保護計算機軟件昆明著作權登記侵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作為知識產品,計算機軟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1.原創(chuàng)性,也就是說,軟件應該是由開發(fā)者獨立設計和編譯的編碼組合。
2.可感知性,也就是說,受保護的軟件必須固定在有形的物體上,用客觀的手段表達,為人們所知。
3.再現性,即在有形物體上再現軟件的可能性。如果軟件不能或不能固定在有形物體上,其他人就不能感知它。固定在有形物體上,如紙張、磁盤、u盤、光盤、硬盤等。通過固定在這些有形的物體上,其他人可以感知它。申請軟件著作權時,需提交身份證明材料。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類型
按照的規(guī)定,凡未經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F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tài),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根據傳統(tǒng)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絡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絡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網絡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絡之間轉載或在網絡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于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于版權侵權。
結合以上概念則網絡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發(fā)表在傳統(tǒng)媒體上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絡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絡作品下載并于傳統(tǒng)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絡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網絡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絡前存在于紙,磁帶等傳統(tǒng)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后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chuàng)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于計算機并在網絡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tǒng)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wèi)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wèi)華的同意將陳衛(wèi)華于1998年5月10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芝麻街》上發(fā)表的《戲說MAYA》一文下載,并登載于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絡作品版權的行為。
2、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tǒng)媒體上發(fā)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于網絡上向一切網絡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采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chuàng)作,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fā)生了變化,并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于網絡侵犯傳統(tǒng)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在該案中,北京某通訊技術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將六作家享有版權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作品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決為侵權。
由于網絡技術的特點,出現了幾種特殊的侵權形式:
1、鏈接行為。關于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絡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征。網絡的優(yōu)勢就來源于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認,從技術的角度來講鏈接確實為網絡用戶實現網絡資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對于一個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網絡用戶來說,牢記多個網址并逐個搜索無疑是煩瑣的,而通過網上鏈接,網絡用戶無需記憶并輸入一長串的IP地址,而只須用鼠標點擊鏈接處,即可以從所在主頁跳轉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頁或網頁內容上面,并準確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謝德蘭時報案(ShetlandTimes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鏈接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謝德蘭新聞將原告謝德蘭時報網頁上的標題刊登在自己的網頁上并設置了通向文章內容的鏈接,使得被告的用戶順著鏈接可以直接訪問原告網站上登載的內容,而不必經過原告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為產生的效果是使讀者在閱讀中仍然認為是在被告的網站中。審理此案的法院在訴訟中認定,原告的文章標題構成文字作品,受版權法保護,而被告非法將其用作鏈接標志,因而構成侵權行為。
2、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對于各大商業(yè)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制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但是,設計一個好的網頁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復制、剽竊一個網頁卻極為容易。所以,抄襲他人網頁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如被稱為中國網絡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訴東方案。[9]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為抄襲原告北京瑞得(集團)公司的主頁,侵犯了原告主頁的著作權,而必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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